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以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公司的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甚至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行任职资格核准管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适用核准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 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3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1年以上。 (三) 担任财务总监,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14年以上。 (四) 担任董事,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从事企业管理、经营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企业管理、经营工作10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由汽车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任职资格核准表; (二)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书; (三)拟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拟任人现任职单位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六)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报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的,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需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第二十五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由汽车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适用备案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