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应以控制风险为核心,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除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外,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应聘请外部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报其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后执行;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 汽车金融公司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的50%。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如下: 风险加权资产=对商业银行的债权×20%+有商业银行提供保证的债权×20%+其他担保形式担保的债权×50%+其他形式资产×100%+担保业务余额×100% 其他担保形式是指商业银行提供保证以外的担保;其他形式资产不包括现金。 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资产时,应当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当从相应的资产项目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授信余额包括表内和表外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授信余额的计算口径为扣除借款人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抵押后的余额。 |